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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和拆迁过程中,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来源:希阮科技

征地拆迁需要经过的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申请强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乡规划法》,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规建设的房屋可以被责令停止建设并拆除。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没有行政强制权,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是人民。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人民申请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拓展延伸

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的权力边界及

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的权力并非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征收和拆迁时必须遵守一系列程序和规定,确保公平、合法、合理的进行。首先,必须依法征收和拆迁,不能随意滥用权力。其次,需要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的协商和调解。最重要的是,必须依法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征收和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因此,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的权力是有明确边界和的,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结语

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的权力并非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征收和拆迁时必须遵守一系列程序和规定,确保公平、合法、合理的进行。必须依法征收和拆迁,不能滥用权力;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的协商和调解;并依法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权力有明确边界和,以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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